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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土壤污染防治
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常态?
而不是“一阵风”?
1月1日起已经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了约谈整改机制
第七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释 义 】
本条是关于约谈整改的规定。
约谈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预防和解决地方人民政府不作为、滥作为和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从实践来看,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后,约谈制度使用的次数有了明显增加。约谈与问责的紧密结合无疑将持续传导环保压力,让环保不是“一阵风”,而是地方政府工作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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